原标题:司法部关于印发《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司法部关于印发《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11-16
实施时间:2015-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因公牺牲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管理,解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央财政关于设立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生活补助的政策,参照公安部、财政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从2004年起,对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及以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
(二)从2004年起,对1980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三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对象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具体范围及其发放办法如下: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应按规定标准全额发放;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应各发放全额标准的二分之一;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应各发放全额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四条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应于认定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批准为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1) ,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呈报意见,上报司法部政治部。司法部政治部在收到申请及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司法部政治部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将特别补助金发放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同时颁发证书。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上报司法部政治部。司法部政治部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每年春节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政治部批准的发放通知,通过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将特别慰问金发放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同时颁发证书。
第五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发放资金结算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司法部根据本季度批准发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每年度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0月15日前,司法部根据各地上年度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由司法部集中、一次拨付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条件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应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总上报司法部政治部,司法部、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以及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
二、××年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
三、××年因公牺牲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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