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2016-01-28 11:30:35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关于授予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授予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文件编号:公告 2016年 第6号

发布时间:2016-01-28

实施时间:2016-01-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海市崇明县、广东省珠海市等22个市、县(市、区)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其“国家生态市、县(市、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市、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市、县(市、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生态市、县(市、区)名单

上海市 崇明县

江苏省 淮安市清浦区,金湖县

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淳安县,宁海县,仙居县,庆元县安徽省 岳西县

福建省 永泰县,厦门市海沧区,泉州市洛江区,南安市,东山县

江西省 靖安县,婺源县

河南省 新县

湖南省 长沙县

广东省 珠海市,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金湾区

陕西省 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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