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超市、生产商一审败诉今日二审开庭
2016-04-13 07:50:06 | 来源:法律法规网 | 投稿:伊文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市民状告超市、生产商一审败诉今日二审开庭

329查看作者:李昊 2016-04-12 21:06

都市时报首席记者 程浩

等待了大半年,4月6日,许思龙终于接到二审开庭的通知,当晚,他在自己有着3万多名粉丝的微博上发布此消息,并@多名律师及多家媒体,希望引起关注。

2014年8月,通过微博,许思龙发起了一场针对“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的法律行动,数名律师响应,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

近两年时间过去,西安、深圳、福州等地的案子已有了终审结果,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结果的不利没让许思龙放弃,12日下午,他再一次走进法庭,“为公益而战”。

“不刻意寻找的话,根本就看不出来”

许思龙发起这个行动的初衷来自于市民张先生。

禄劝人张先生是一名驾校教练,2014年8月,在昆明某大型超市,他花28.7元买了一桶1.8升的某品牌食用调和油。

回家后,张先生和家人聊起转基因食品的话题。他拿起刚买的食用油仔细一看,才发现自己还真就买到了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

张先生觉得,如果厂家在外包装上明显标注食用油的生产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和菜籽,他就不会购买。可实际情况却是,“有关转基因原料加工的描述,仅用极小的字体,标注在标签图片色彩浓重的地方,不刻意寻找的话,根本就看不出来”。

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张先生也不清楚。“但我上网查询得知,亚运会、奥运会等国际运动会对运动员食品安全要求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转基因食品。一些网络媒体还刊载转基因食品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关报道。”他说。

为此,张先生委托许思龙,将该品牌食用油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作为该品牌代言人,体育明星林丹、谢杏芳也被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列为被告。

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几被告具有欺诈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销售商对自己购买的食用油做退货处理,并赔偿自己5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调查后,许思龙发起了一场针对“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法律行动,数名律师响应,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

“林丹、谢杏芳用不用产品?”

一审在五华区法院北门法庭开庭,面对被告代理人,许思龙咄咄逼人,一遍又一遍追问对方:“林丹、谢杏芳用不用(产品)?”期间,旁听席笑成一片,他浑然不知。

许思龙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个国际社会存在很大争论,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国家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有“明显”、“醒目”的标识。

第二被告生产商的代理人对此提出,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对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明确规定,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应符合高度不小于1.8毫米,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它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转基因标识文字颜色与产品标签中的其他强制标示文字颜色相同。“涉案的食用调和油的转基因标识字体高度超过1.8毫米。”以此,该代理人认为涉案产品转基因标识合法,厂家并没有对原告方构成欺诈。

此案之后休庭。去年6月,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涉案产品标签上的转基因标识符合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并未故意告知原告虚假信息,也未故意隐瞒,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许思龙和张先生不服,去年7月,他们提起上诉。

“你得让大家肉眼很明显能看到”

等待开庭期间,有一喜一忧两件事情发生。好事是: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实施,其中第6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好的事情是:近两年时间过去,西安、深圳、福州等地的案子有了终审结果,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

许思龙依旧在等待着,4月6日,距离一审判决已过去10个月,林丹、谢杏芳也已不再代言该品牌食用油,他终于接到案子二审开庭的通知。当晚,在自己有着3万多名粉丝的微博上,许思龙将消息发布,并@多名律师及多家媒体,希望引起关注。

庭审中实际到的媒体并不多,许思龙没表现出不悦。庭审一开始,他就提到新的《食品安全法》,“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按通常理解,所谓‘显著标示’,就是要一眼就能看见,而不是慢慢去找才能找到。可被告生产、销售的食用调和油,转基因标识不醒目、不明显,字体只有蚂蚁那么大。”他认为,“生厂商为了转基因食用油销量不受影响,有意将转基因标识弱化处理。这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识别和正确选择。”

生产厂家代理人以不变应万变,“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志管理办法》对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明确规定,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应符合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们的字体高度超过1.8毫米。”

“我承认你们的字体高度超过1.8毫米,可超过1.8毫米就算‘显著标示’吗,显然不是,你得让大家肉眼很明显能看到。”许思龙情绪开始激动。

“我们只能说,对方代理人(许思龙)质疑的是由相关行业部门做出对应的行业法规,而不是我们企业。《食品安全法》中虽然有‘显著标示’,但怎样算‘显著标示’,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生产厂家代理人说。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最起码推动了这件事的进行”

“听说外地也有这样的案子?”庭后,法官问双方。

“是的,深圳、福州等地都有,是我和其他律师一起发起的公益诉讼。”许思龙答。

“结果怎么样?”

“结果都是我们胜了。”生产厂家代理人接话说。

“有一起胜诉了,是福州邹丽惠律师诉某转基因食用油案,法院一审判决转基因标识不明显。”许思龙说。

“现在(这起案子)二审已经判了,是我们胜诉。”生产厂家代理人说。

“……最起码推动了这件事的进行。”许思龙自言自语。

也是,去年2月10日,在全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的专家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上,法学专家投票选出了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由许思龙发起的起诉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案在列。

“希望律师的联合公益行动能够引起相关方面进一步重视,进而推动转基因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这是推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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