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文]房子出租并留设户籍 有可能被诈骗“拱手让人”
2016-04-21 17:52:26 | 来源:看点 | 投稿:随风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专文]房子出租并留设户籍 有可能被诈骗“拱手让人”

最近电话诈骗话题沸沸扬扬,也有民众在网络举出“人在家中坐,出租房屋变别人”的诈骗新案例。法界人士表示,依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运作,这种新型诈骗房子的案例是有发生的可能,在各种诈骗案层出不穷情况下,民众还是小心注意防范为妙。

一位黄姓民众在网络揭发一种诈骗“出租房屋”的新案例,提醒有房屋出租的房主注意,不要误蹈歹徒陷阱。其中关键在于房主将房屋出租,却为了节税等多种原因,把户籍留在出租房屋原址,请房客代收法定公文丶税单,就极有可能把出租房屋,平白送给诈骗集团团歹徒。

案例是这样子:房主为了出国或他事,有一栋银行贷款已还清的房子招租,有房客前来承租,游説房主为了节省税金(房屋税丶所得税丶土增税??),将户籍留在原址,房客愿意帮收信再转交。房主为图省税金或孩子就学或其他方便,也就把户籍留在原址,房客也按时缴交房租并热心协助收受税单等公文书,并转交房主。

时隔一段时间,房客突然失去联络,房主到原屋探究,发现已由别人进住。大惊之下,问其原委,新住户谓透过中介公司向原住户(即原房客)价金“购买”的,并有地政事务所正式发给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状为凭,原房主向地政事务所查证,果然为真。

原房主急忙查证放在银行保险箱的房屋、土地所有权状及印鉴章都完整无失,房屋怎么变别人的了?经报案由治安机关调查,原来该租屋房客利用文具行所买空白本票,伪造一张屋主开立的高额本票,据以持向管辖法院申请“本票裁定”,法院依法以双挂号函知户籍地的屋主,告知有异议应于20天內提出,逾期则视同“默认”,法院即会裁定该本票债权成立。由于双挂号公文寄达户籍地即被房客“没收”,法院当然裁定本票债权成立。

接下来,该房客即持本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主所出租房子,第一拍通常流标,房客即以债权人身份,以“债权凭证”向法院表示愿承受该房子,并以高额本票扺缴,法院准其所请,发给“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俾向地政事务所迳行办理不动産移转登记给该房客,房客即尽速透过中介公司出售给第三者,拿钱逃之夭夭。

至此,系争房屋已经法院之手及正当法律程序,移转给房客并转售给新房主,原房主是诈骗案的受害人,但他要主张取回“贜物”房屋,并不简单,因新屋主毫不知情,可以用“善意第三人”摒除民刑事的追索,原屋主极可能因而平白失去房屋财産,纵使刑事方面破案,房屋和金钱都难以索回补偿。

法界人士以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指出此种诈骗案的确可能发生。关键在于法院公文书送达,通常以户籍地为准,不动産则以地政事务所登记址为准,故本票裁定的公文书双挂号信函,若由非善意他人收受,或虽善意代收却遗忘转交,致貽误异议时机,造成伪造本票裁定成立,接下来强制执行拍卖丶权利移转程序,也容易被矇在鼓里,等发现房屋易主时,几乎已经没有救济余地。故而,户籍址及不动产登记址,还是要注意公文书的送达收受,是否能确实把握,莫因被故意诈骗或无意失误,而致发生不实本票裁定成立,带来无穷后患或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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