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案”刷爆朋友圈 [生活]
2017-03-26 07:59:35 | 来源:大风网 | 投稿:张幺幺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刺死辱母案”刷爆朋友圈 [生活]

(原标题:“刺死辱母案”刷爆朋友圈律师无罪和量刑畸重观点占上锋)

网络配图

云南网讯(记者邓建华黄翘楚)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里刷了屏。《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民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读者的留言达到超过两百万条。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发关注,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这在法律界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云南网记者针就此报道采访了云南的部份律师,律师们根据本篇报道提出了无罪和量刑畸重的观点占了上锋,而在所有观点中,警方不作为成为观点中的焦点。

此案最大的三个争议点:

1、11名催贷人员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2、出警警察是否涉嫌渎职?

3、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无罪观点:制服性的自卫手段具有紧迫性】

观点一:“索债”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这个案件的判决是非常荒唐的,违背常识,让人看了十分生气,应该判无罪!”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维昶对该案持应判决无罪的观点。

曾律师分析说,本案中的所谓债务,远远超出了利率只能在36%以内的上限部分,超出部分已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杜志浩等人的“索债”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索债”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而所谓的被害人杜志浩等团伙成员11人,已经涉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于欢母子作为人质,完全符合刑法239条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他说,苏银霞借款本金100万元,月息10%,合计已经偿还254万元,“杜志浩等人是以“索债”为名,行敲诈之实”。而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涉黑组织,于欢母子可以确定是该团伙受害人之一。

且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在绑架过程中存在殴打、辱骂、侮辱等严重情节,尤其是当着儿子的面脱裤子侮辱母亲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地方法院在对于欢的判决中认定“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曾律师说,于欢母子被持续不断的绑架中,生命安全受到了紧迫的、现实的威胁,不通过制服性的自卫手段,则无法以从危险环境中挣脱以保护自己可能的性命丢失。“想问问该判决的法官,如果你们遇到类似情节,你该怎么办才算具有紧迫性?”

而在报道中,该案出警警察出警后,亲眼见到于欢母子“被绑架”、“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丢下一句“不能打人”后转身就离开了现场,“难道只有打人或者打死人才算犯罪吗?明显存在渎职行为。”

据此,曾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社会应当鼓励这种同非法侵害作斗争的勇敢行为。

观点二:构成正当防卫

“我认为这样的情况已经构成正当防卫,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端文认为,因为法律上所说的正当防卫须要满足行为、时间、对象、伤害情况、限度等几方面的条件。从相关案情来说,当事人一方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摧残。在当时的情况下,当事人几乎是别无选择,而且无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对象没有选错,时间及时,限度没有超过的情况下,已经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在当时的背景下,被侵害人已经报了4次110和市长热线,但警方来了之后只是应付式地将其打发,因此警方的行为已经属于行政不作为。公安部曾经下发过文件,警方不能干涉经济纠纷,但是文件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没有争议的经济纠纷,没有侮辱、伤害这样情况的出现,在现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凭着职责与经验将当事人带险境,但他们没有这样做间接导致了后续事情的发生。

【量刑畸重观点:判决有失公正】

观点一:单纯的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妥

“从本案看,我国公民自身维权代价太大。”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从情理上和法理上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他说,从情理上而言,纵观全国各地,均有讨债人侵犯他人住宅权或侵犯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情形,但为何报警也不能及时解决?特别在此案中,苏银霞及儿子于欢在受到杜志浩等四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民警出警后,并未有效保障苏银霞及儿子于欢的人身安全。

与曾维昶持同一观点,师伟认为当地民警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而从法理上而言,该案的发生地在公司财务室。师伟认为,虽然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住宅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此类案件公安很少会侦察,更别说由检察院提起公安。“我本人也参与处理过讨债侵犯他人住宅或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类似案件,报警后,民警就是制止一下就离开,但受害人依然被讨债人围堵、失去人身自由,民警的说法是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如打架了,民警会管,没有打砸抢,民警不管。侵犯公民住宅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来已久的现状是执法不严、形同虚设!”

他说,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被限制得过于狭窄。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就判决而言,于欢在民警出警无效后,在自己的母亲遭受污辱,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有桌上的水果刀乱捅,虽然造成讨债者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其主观心理只是自救。应属于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但防卫过当都没有采纳。单纯的定性为故意伤害,且量刑畸重,有失公正。

观点二:防卫情节应该被考虑

“我认为量刑畸重,本次审判过于关注案件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而没有考虑到行为的主观恶性。”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和师伟持同一观点。

李春光说,从量刑的角度,刑法的基本理念是强调主客观相一致,既要考虑到手段、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要评价社会危害程度,也要考虑事件发生的背景。

在本起案件中确实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从主观恶性而言极轻,而且这样的行为不具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类似案件当事人再重演一遍可能性不大,社会威胁程度相比其他案件而言比较轻微。

而且法官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我认为理解有一定偏差”。对于正当防卫有几个条件,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没有结束,侵害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和威胁,行为人急于维护、保护他人或自身的利益,针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案件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针对案件中11名催债人所实施的侮辱性为,综合全案来讲,即使认为防卫过当,但是防卫情节也是应该被考虑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基本理念。

观点三:警方不作为造成了事件恶化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为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律师王珏认为,首先从证据上来说,“因为我看到的是媒体的稿件,所以对该案不能做出更直接的对错判断。”她说。对于案件具体来源应该依靠卷宗材料,因为媒体采访的人员主要还是对工厂职工进行的采访,“有可能他们看到的事情和整个案件反应出来的事情可能有所不同”。

王珏说,假设案件背景资料属实,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有几点得注意。第一点是当时被害人脱了裤子侮辱被告人的母亲,这个事情是存在的。但是后来发生一个转折点,是职工报警了,警方来后,“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事情应该是被终止了,他不可能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继续采用这种措施”。

也因此,“这个时候,被告人掏出刀子来,开始乱捅乱刺,这时警察已经离开了。他有没有防卫行为,我们先进行界定”,王珏分析,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但从报道上来看,当时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了这样的行为,已经不属于可以立即采取防卫手段这样的情况,也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是否有防卫意识呢?她表示,防卫过当也同样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这个不法侵害没有正在实施,所以这个行为只能认定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造成的结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从量刑上来说,故意伤害是致人死亡是10年以上量刑,通常而言,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这样的结果会被判处死刑。

“但从事件发生发生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结果是情有可原的,这个过程警方的态度值得关注”,王珏说,可以说是因为警方的不作为,才造成了事件的恶化。从报道中员工的说法来看,哪怕这个债务是正当债务,催债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但警察没有任何作为,听之任之,把人放走形成了这样的局面。“我认为针对这样的结果,相关的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就量刑而言,王珏认为,法院也应该在量刑上进行考虑,从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来看,讲究的是“亲亲相隐不为罪”,这强调的是一种以人伦为基础的法制环境,讲的是近亲属之间作出的一些维护长辈的事情都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中国毕竟是一个人伦社会。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了这种事情从感情上面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量刑过重,考虑到中间种种的背景因素下,我认为法院应当采取的最好方法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件经过】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时,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捅死,另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之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该案近日由@南方周末报道,引发舆论热议。

(原标题:“刺死辱母案”刷爆朋友圈律师无罪和量刑畸重观点占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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