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骑ofo被撞亡 [生活]
2017-03-28 09:38:36 | 来源:大风网 | 投稿:露露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11岁男孩骑ofo被撞亡 [生活]

3月26日,一名骑自行车的四年级男孩被大客车碾压后身亡,该男孩未满12周岁。有目击者称,男孩骑行的为黄色ofo共享单车。

发生在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的这起惨剧再次引发社会对于共享单车使用问题的关注。这也是目前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此前,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在共享单车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严禁骑共享单车。

无论是家长还是第三方,对于给予小学生驾驶单车便利的人,其完全应当预见把自行车交给一个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危害。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复杂的、多方的,既包括单车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单车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监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单位等。

其实,共享单车不仅应该在注册环节不让小于12周岁的孩子注册,后续的环节也要跟上。比如给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安装智能锁。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的日常工作中,还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对老师的评价体系中。此外,家庭中也应该把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有关律师认为:事故的责任主体涉及多方。

律师: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复杂的、多方的,既包括单车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单车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监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单位等。

并且上海道交条例已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即使骑行人满足了法定的年龄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练度的骑行能力,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监护人依法必须履行监管责任,家长应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其可控的条件和范围中。

此外,如果单车平台尽到了义务,明确限定了驾驶人必须达到相应的法定授权条件后才可享有使用权,对于没有达到条件的使用者不给予使用利,那么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免责理由。

律师还说,如果小学生是从第三方手中取得该车的使用权,那么从单车使用的授权角度来讲,无论是家长还是第三人,对于给予小学生驾驶单车便利的人,其完全应当预见把自行车交给一个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者,一个不足12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危害,对伤亡结果当然应基于其先行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看,依据道交条例,在交通环境复杂的路口,机动车当然应该礼让非机动车先行。特别是该路口处于施工状态,多处隔板隔断不便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情况下,机动车的驾驶员更应当审慎对待该处路口的驾驶,而驾驶司机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事故损害结果应具有最直接的责任。

因为多种责任主体的疏忽大意,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过失环环相扣,便酿成了惨剧。而对于路口施工的施工方而言,其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应保持施工道路的安全性及可便利通行性,对于施工路段,也应尽到提醒义务,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安全。

tags:单车   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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