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女车祸身亡 司机肇事逃逸!
2018-06-20 18:03:18 | 来源:我酷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gyping

原标题:云南少女车祸身亡 司机肇事逃逸!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云南的一位年轻的姑娘,刚经历了自己人生中的重要考试,就在端午节的这一天被夺取了生命,肇事司机仍然逃逸!
 
,6月18日,云南昭通彝良县钟鸣镇发生一起车祸,致18岁的女孩陈颖(化名)身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逃之夭夭,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查。事发前10天,陈颖刚刚迎来人生的第一次大考——高考。谁曾想,她憧憬的未来和生命在端午节这一天戛然而止,令人惋惜。
 
  近日,一则由云南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的一份悬赏通告引发关注。文中称,6月18日,彝良县钟鸣镇至扯炉村发现1名少女死在公路上。经调查确认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通告称,为争取早日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特向社会广大群众征集案件线索证据,如提供线索证据帮助破获案件的,彝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0元,并为线索证据提供者保密。
 
  20日上午,通告上的办案民警黄警官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信息。他表示,目前警方正在全力侦破此案。
 
 
 
  据陈颖的大伯陈夏泉介绍,10天前,孩子刚参加完高考。端午节那日早上,她拖着行李箱准备去县城,顺道去叔叔家吃午饭。谁知路上就出了事。“在学校700多名高中生中,她的成绩排100多名。”陈夏泉叹息了一声。他说,2016年,陈颖的爸爸也是在这条路上因车祸离去,距此次事故发生地约有500米距离。之后,孩子妈妈带着兄妹三人一起生活,去年被纳入了建档立卡户。平时,亲戚朋友们也会特意关照他们一家。
 
  “希望警方能早日将凶手绳之以法。”陈夏泉表示,孩子出事后,她的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几次哭昏过去,犹如天塌了一样。
 
 
 


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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