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情胡某出卖亲生子女“牵线搭桥”,被判刑
2022-11-03 19:03:12 | 来源:网络整理 | 投稿:佚名 | 编辑:admin

原标题:【律师观点分析】案情胡某出卖亲生子女“牵线搭桥”,被判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介绍

2011年春节期间,另一名被告人胡某和关某在网上认识并同居。一年后,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孩。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同居。关把孩子留给胡抚养。以生病无法抚养为由,要求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人将孩子送走。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陈某夫妇愿意收养孩子,支付给胡某2.8万元。. 侯虎谎称自己收到了13000元,将钱汇给了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由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收养8个月大男婴,并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和感恩费的钱。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犯罪。

二、通过代理

在胡某、李某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李某被还押一次,经过两次上诉,委托本所律师何春景为其辩护。经与何春景律师有效沟通,被依法判处缓刑。

3. 根据罪名可能涉及的处罚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罚金。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头目;(二)拐卖三名以上妇女、儿童的;(三)强奸被拐卖妇女的;(四)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其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五)以贩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以贩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防御要点

辩护人的一般辩护观点:较轻的犯罪辩护。讨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共犯,主观恶性程度小,可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仅出于亲友的私情,将肇事者胡某出卖亲生子女“撮合”,并未收钱。效果明显微弱,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适用缓刑。

2、被告人胡某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支持

主犯胡先生出身贫寒,生活艰难。他负担不起抚养一个八个月大的男婴的费用。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他要求被告人李先生给孩子介绍一个好的家庭。陈和他的妻子有能力像自己一样抚养孩子拐卖妇女儿童罪轻罪辩护,孩子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事发前,关某已将孩子带回去拐卖妇女儿童罪轻罪辩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X 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只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友谊,在不伤害孩子的情况下帮助了胡 X。

3. 收到的钱将全部退还给陈和他的妻子

管某得知胡某卖掉了孩子后,立即收钱,从陈某手中将孩子带了回来,没有对孩子造成任何伤害。后来,关某因家庭困难,将孩子送了回去。陈某某,相信可以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请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以及从未谋取利益、未对孩子造成伤害的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

经何春景所长有效辩护,及时有效沟通,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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