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官的管理(2021-08)
2023-06-30 07:00:42 | 来源:http://www.wosku.com | 投稿: | 编辑:dddddd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官的管理(20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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