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善举伸援手反遭诬陷讹诈 [热事件]
2016-07-30 08:09:36 | 来源:中时电子报 | 投稿:资慧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施善举伸援手反遭诬陷讹诈 [热事件]

施善举伸援手反遭诬陷讹诈救不救扶不扶折射保障缺失

法律如何助好人走出流血又流泪困境

当扶不扶救不救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时,你会作何观想?

尽管我们从潜意识里、从社会实践中得出还是好人多这一结论,但时不时冒出的见义勇为争议仍让人心头发冷。

法制网舆情中心做了一个统计,近3年来,共发生见义勇为者被诬陷讹诈事件103起,其中87起事件对见义勇为救人行为存在争议。在这87起争议事件中,最终证实救人者被诬陷的占比达74.7%,还有23%的事件尚未明确真相,仅2.3%的事件最终证实救人者就是肇事者。

这一数字恰恰说明扶不扶救不救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伸援手害怕被诬陷讹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7月28日,由法制日报社法制网主办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与法律救济研讨会在京举行,法学专家和来自法律实务界的代表一同探讨,怎样用法律挽回滑坡的道德。

救助者遭诬陷如何举证

最近一段时间,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惹得众网友一片吐槽。

视频内容大概是这样的:女司机小徐驾车刚驶过路口,发现一位老人躺在地上,于是靠边停车折身返回查看情况。当时,现场还有一对驾驶摩托车的夫妻。小徐拨打120、110,老人被医院急救车接走后,她也离开现场。让小徐没料到的是,现场那对夫妻指认她为肇事者。所幸,交警查看路口监控视频,查明真相那对夫妻才是肇事者。

小徐救人反遭诬陷,终凭监控视频以还清白。这件事的结局似乎圆满,但是,如果路口没有监控摄像头或者监控坏了,小徐能迅速摆脱遭诬陷的境地吗?

这也正是不少人纠结扶不扶救不救的原因。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救助者的救人行为,救助往往成为对簿公堂的事由,而在法庭上,救助者依然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给出两点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查清事实真相;二是建立科学证据规则。

潘剑锋认为,在此类事件中,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因此要建立科学证据规则,应该对见义勇为相关行为以及诬陷进行类型化划分。比如,以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的利益为标准划分,维护利益的对象有公私之分,在此基础上的证明对象是不一样的,证明规则可能会有差别。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王雷认为,一些地方的规定有借鉴之处,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这一规定第三条写明: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雷的观点是,如果被救助者要求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比如损害有多大、因果关系多大、侵权行为人是谁,这些事实都应该由所谓的被救助者来承担。深圳这个规定的第三条是妥当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曾接触过类似案件,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立的举证规则,对救助者是有利的。从实务部门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70%以上才能认为完成了举证。原告要证明实际的侵权行为,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原告来说,这一证明标准增加了举证难度。从作为被告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如果要提反证,只要提供一个证据证实原告证明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被告的反证就完成了。从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看,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则设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本身有利。

诬陷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抨击诬陷讹诈,两项工作同步推进已有时日,但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专家和实务界代表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对诬陷讹诈者惩戒不够,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然而,从现实看,惩戒诬陷讹诈行为似乎不容易。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世文分析了其中几个原因:受到扶助的诬陷者经常是一些老弱病残人员,即使能够证实其存在故意的诬陷行为,通常都是以赔礼道歉或退还钱款而告终,由于其年事已高等身体原因而不宜课处重罚。再者,法律依据不充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诽谤罪。但是,要以这些条款为依据追究诬陷者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仍然不足。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以贬损对方人格为目的,但在各种见义勇为而被诬陷的事件中,诬陷者往往是为了逃避或取得经济赔偿才诬陷见义勇为者;还有,构成诽谤罪,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散布捏造的事实,而现实中诬陷者只是向警方撒谎而已;另外,即使构成诽谤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同样需要原告自己举证,又回到了举证难的尴尬之中。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从目前法律来看,可以解决惩戒难的问题。

杨立新认为,惩戒讹诈行为,要更好地用侵权责任法解决问题。讹诈见义勇为者,不仅涉及钱的问题,而且涉及名誉问题,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都有适用的可能性。一旦查清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事实、查清有侵权责任,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这样就会给诬陷、讹诈的人比较严厉的制裁,在社会上就能发挥作用。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用侵权责任法制裁讹诈、诬陷者,两部法律配合起来,应当能够发挥作用。杨立新说。

建多元机制保护救助者

围绕见义勇为行为,除了救人被诬陷、讹诈受关注,还有一个问题一直是社会焦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过程中,自身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但难获赔偿。在既往实例中,不乏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

据雷世文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他人而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见义勇为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法律条款,向侵权者主张赔偿,向受益者主张补偿。

如若侵权人能够赔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尚且罢了,但是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虽然见义勇为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给予适当补偿,但仍然存在司法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问题,比如,应当主张多少、何谓适当、被施救者并未因见义勇为者的施救行为而受益,其是否应当承担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等。雷世文说,发生纠纷后,多数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建立了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统一性和不确定性。

王雷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救助者所从事的究竟是什么行为。

当遇到紧急情形时,谁来承担救助义务?很多人都会想到人民警察。但是,我们无法期望每一个人背后都站着一名警察,第一时间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通过见义勇为行为救助,实际上就代行了警察的法定救助职责,我个人把这种见义勇为现象界定为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也就是说,本来由公权力机关履行的救助职责,现在由自然人代行了。因此,救助者受到的不利负担应该由公共财政弥补,既然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他在行政协助中遭受的损害应该由行政补偿制度来兜底。王雷说。

不过,王雷认为,行政补偿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补偿机关在作出补偿后,可以在补偿的数额内再向侵权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偿。也就是说,在见义勇为事件中,如果有侵权人,而且根本性损害引发的原因是侵权行为人,最后的责任追究点应该还原到侵权人身上。

现在的问题是,在没有侵权责任人,或者侵权责任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怎么办?我建议应该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偿,受益人的补偿、见义勇为基金最终都应该在补偿范围内再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王雷说,通过这种多元化机制,就可以实现对救助者的彻底保护。我个人认为这也是财政应该负起的一个责任,见义勇为是高尚的事业,公共财政应该负担。

制图/高岳本报记者余飞

tags:讹诈   善举   诬陷   援手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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