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法令及管理架构 改善外籍渔工福利待遇
2016-12-19 15:43:17 | 来源:雅墨 | 投稿:小唯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调整法令及管理架构 改善外籍渔工福利待遇

针对绿色和平日前就外籍渔工管理所提明定渔工薪资、工作时间及不得有身体虐待,以确保渔工权益等建议,渔业署表示,依远洋渔业条例授权订定之“境外雇用非我国籍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将于106年1月20日与远洋渔业条例同日生效,将大幅改善外籍渔工之福利待遇。

渔业署指出,现行对于境外雇用外籍船员系依渔业法授权订定“渔船船主在国外雇用外籍船员作业应行遵守及注意事项”管理,但渔业法对于渔业劳动条件及外籍船员权益事项等缺乏条文规定,而限制该注意事项的位阶及规范效力。将于106年1月20日生效的远洋渔业条例,其第26条规定中介机构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授权主管机关就雇用外籍船员应遵行事项订定办法,对于改善境外雇用外籍船员管理架构,及对外籍船员人权及福利待遇保障,将可充分取得法律授权。

渔业署说明,该署已草拟前述管理办法草案,并邀集相关学者专家、产业团体及县市政府讨论,达成初步共识,重要內容包括:

一、将中介机构纳入管理:建立中介连带保证责任及评鉴制度,中介机构应依中介外籍船员人数缴交一定金额保证金,并接受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专业机构之评鉴。

二、保障外籍船员最低薪资:外籍船员薪资应符合其来源国可接受之标准。

三、提高外籍船员人身及医疗保障:对外籍船员除给予投保意外险外,增加一般身故及医疗保险,且保险金额自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新台币。

四、律定外籍船员工作时间:船员每日休息时间不应低于8小时,每月休息不应低于4日,但为作业需要,经船员同意,可另安排补休。

五、规范船主应遵守事项:诸如,确保外籍船员于船上享有同职务之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薪资全额直接给付、不得使外籍船员于其他渔船或处所工作,或从事其他与渔业无关之劳动、渔船无法继续作业时之送返责任等。

六、船主、中介机构、外籍船员应相互签订契约,明确规范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彼此权益。

渔业署最后表示,该署除调整法令及管理架构,以改善外籍渔工福利待遇保障外,也将持续加强干部船员教育训练,宣导船主、船长与船员之伙伴关系,包容彼此文化差异,以同理心对待外籍船员,并将落实中介机构评鉴机制,淘汰不良中介机构,及透过公海登检、港口卸鱼检查等与外籍船员接触机会,检视船员实际工作环境状况,以做为后续策进之参考。

tags:渔工   法令   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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