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讯]
2017-06-18 19:49:56 | 来源:爱瞎玩网 | 投稿:佚名 | 编辑:小柯

原标题:最新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讯]

最新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呢?以下是yjbys社保网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据解到,此次政策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20%上调为50%。

除此之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最长期限均未发生变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据悉,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之后的,按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天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区,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为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合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本通知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延伸阅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况;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受委托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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