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行情火热 [热事件]
2016-10-11 14:52:06 | 来源:中时电子报 | 投稿:花火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二手房行情火热 [热事件]

中介:出现了十房九毁的局面

尹斌,乐购房产中介一门店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近一个月来,武进的二手房楼市简直是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一点的楼盘,涨价均在1000元。老旧一点的楼盘涨幅也到了每平米600元。尹斌说,房价上涨的同时,成交量也是有明显增加。就拿我们门店来说,8月份成交量是10套,而9月份已经增加到了28套。

不难发现,伴随着新房库存的走低和房价的上涨,我区二手房市场在一夜之间似乎重新回到了卖方市场。随之而来的便是毁约频现。采访中,不少中介表示,这一个月来,特别是9月下旬,他们接触到的毁约已经多到可以用十房九毁来形容。

买方:只差过户了,对方说太亏不想卖了

市民刘女士,为了孩子上学,在今年年初就开始物色学区房,最终看中了御城一套139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今年4月份,以92万元的价格与房主成交,签订了合同。

由于我要到今年9月份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所以从上个礼拜开始,才着手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我首付给了,契税也付了,就连水电都过户了,前前后后已经付了将近30万了。房东却突然在9月22日通过中介跟我说,要加价10万才肯卖。说到这,刘女士显得相当激动,房主这种说法也太不道德了,白纸黑字在呢,怎么可以坐地起价呢。

无独有偶,市民王小姐也因为买房憋了一肚子火。好不容易等到房子交付,可以办理过户了,对方却说太亏不想卖了。

王小姐在今年3月份以66万元购买了星河国际的一套小户型。我买的这套二手房是今年6月份才交付,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才过户,没想到房东来了这么一出。

卖房者:毁约确实不道德,但我要以合同价卖,我就是傻

买房人憋屈,而对于毁约,不少卖家毫不掩饰的表示:毁约确实有点不道德,但我要以合同价卖,我就是傻。

对方同意解约了,给了3万。上个周末,二手房主林先生和买家成功解约,代价是3万元违约金。不过,在电话采访时,记者丝毫听不出林先生时有丝毫的不高兴。新的买家我已经找好了。毁约以后,至少能多赚10万。

今年8月,老林决定卖出湖塘一套面积120平米的住宅,在中介挂牌75万元,很快就与买家签了购物合同,并收取了15000元定金。75万的价格真的很合算,所以卖得还是挺快的。林先生说,9月份以来,他发现房价开始飙升,品质还不错的老小区,价格也自然开始上涨。签了没多久我就后悔了,正好有人找上门来愿意多花钱买我这个房子,我就答应了。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很无奈。一中介经纪人表示,最近很累,房主变化太多,不少单子都黄了。

律师:协商不成,买方可诉至法院维权

如果遇到房主加价,买房者究竟该怎么办呢?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鋆表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若卖方中途变卦或加价,买方完全可以将卖方告上法庭,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张鋆说,法院一般会更加重视守约方的请求,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经济赔偿;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采访中,张鋆提到,近期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里,卖方在房价暴涨的情况下反悔,要求买方至少加价10万元。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后,最终,法院判恶意违约的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并一次性向买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此案虽然是个案,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张鋆建议广大市民,遇到毁约事件,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买方可直接起诉至法院维权。

链接:二手房买卖中的八大毁约现象

现象一、上家后悔不卖房

房市一路飙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情况由此增多。尽管房屋出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是,仍然有很多卖家不惜承担违约金赔偿作为代价,赚取差价。

点评:受市场利益驱动,采取违约方式,获得涨价带来的收益,此现象属于典型的恶意毁约。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则,均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合法正确地行使双方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现象二、卖房家庭意见不一

买卖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包括定金、居间合同等),出卖方往往只有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

点评:此类现象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民法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完全权利,此行为即属于无效。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明明签约出售了房屋,却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必须首先基于事实判断。通过各种事实和证据查明,如果其他共有人明明知道,但不表示反对或者应当知道该买卖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推定已经征得了其他共有人默认或者追认,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视为合同有效。

现象三、包购纠纷不是违约

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未能买到房子,即是中介违约了。

点评:判断是否违约得看合同如何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必须买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作出承诺或者保证买到房屋,如果仍没有买到,应当视为违约。

现象四、房子不吉利要退房

买卖双方交易后,下家得知房屋中有人死亡或者门牌号中有4,以不吉利为由提出退房。

点评: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风俗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特别大,法官也会参酌这些因素,进行利益考量。

现象五、跳单交易买卖方违约

为了省下中介费,在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

点评:中介公司的劳动同样受到尊重,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起到了桥梁作用。在中介公司诚实履行了中介义务后,如果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进行交易,对中介公司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现象六、买受人拒付居间费

买受人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原因,拒付居间费。

点评:中介公司有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客户损失和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相当,是否能够构成拒付理由。一旦因为中介公司的隐瞒行为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了客户重大损失,例如中介公司未将房屋上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客户,给客户造成了重大影响,那么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现象七、弥补房屋涨幅差价

房价不断上涨,在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起诉主张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

点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金条款,收取定金一方如果违约,除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外,如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的损失除了实际的财产减少损失,还应当包括市场涨价等因素带来的本应获得而不能获得的间接损失。

现象八、下家反悔不买房

下家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又以种种理由不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点评: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判断意向金是不是可以退。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或者预付款性质,那么理应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旦对方行为不符合条件规定,那么应当退还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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