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证人、鉴定人出庭 [热事件]
2016-10-18 15:52:12 | 来源:中时电子报 | 投稿:花火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证人、鉴定人出庭 [热事件]

□龚云飞

近期,某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年初在其亲属坟前祭祀引发山林起火,经林业专家鉴定过火面积较大,并将林地承包人孙某种植的果树烧毁。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辩方对公诉人指控失火事实无异议,但对鉴定意见中的过火面积持疑。同时提出,失火以后他及时通知陈某帮助救火,挽回了大量损失,但侦查机关并未调取陈某证言。故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得到法庭同意。

在法庭调查中,证人陈某到庭作证,先后接受了审判长询问以及控辩双方的发问,此后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官认为,该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并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当庭采信。鉴定人出庭后,对林业方面鉴定具体方法、测量方式、过火林地性质、鉴定适用的相关专业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回应了来自控辩双方的发问,控辩双方相继发表了质证意见。合议庭认为,鉴定人鉴定资格及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当庭予以采信。辩方表示认可鉴定意见。由于法庭调查阶段解决了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几无异议。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长达4小时的庭审顺利完成。

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落实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真正使得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还原了法庭作为审判场域的功能。

调研期间,笔者先后和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交流,深切感受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已在基层施行至初见成效,同时体会到因证人、鉴定人出庭给庭审带来的实质性变化及对控辩审三方的挑战,体现在四个方面。

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证人、鉴定人出庭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切实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在2016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25次会议上通过,并由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个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上述规定均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强调法庭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地位,而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则是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实质化、避免案卷中心主义对庭审诉讼职能转移的必要条件。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遵从的一项刑事诉讼庭审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参与诉讼、裁判者必须是直接接触并审查证据的主体,且法庭审理活动必须以言词形式进行,非以言词形式提出和接受审查的言词证据不产生证据法上作为裁判依据的效果。

因此,证人和鉴定人出席法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切实落实,是避免庭审形式化的必要条件。

证人、鉴定人出庭条件之立法析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满足三个条件:(一)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应满足两个条件:(一)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上述条件表明,证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应遵循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就意味着证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结合本案,若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则认为没有必要,则不利于案件真实和程序真实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加法院对于有无必要的说理责任,法官应向控辩双方阐明有必要或无必要的现实考量及法理依据,同时允许控诉方和辩护方对有无必要的说理发表质问意见,以防止法官受案外因素影响,防止暗箱操作,把答疑解惑和释法说理、公正审判体现在庭审中每一个细微环节,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于有无必要的争议应设置在庭前会议的阶段解决,因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等程序性问题,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讼权利。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现实问题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界的难题,据统计,现阶段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均不足5%,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新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书面证言的使用并未采取严格规制,在实践中甚至多出现以书面证言为常态,以庭审证言为例外的情形。立法对于书面证言的宽泛容许,使得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变得并非必要,因此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也不足为奇。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关于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均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具体实施规范及配套措施,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证人保护措施流于形式。

二、证人、鉴定人方面的原因。出庭意识淡薄,认为查清事实是司法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或认为已经在侦查阶段出具了书面证言和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为多此一举;恐惧法庭心理,不知该如何作证,担心作证不当、有作伪证、假证的嫌疑,引火烧身;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

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已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基于此,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范围,以及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完善证人保护措施,解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二)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报复证人、诬告陷害证人等刑事犯罪,为证人、鉴定人积极出庭作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三)要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良好氛围,树立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义不容辞责任的法治理念。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控诉人、辩护人、裁判者三方面临的挑战及应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增加了法庭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性,和庭审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测性。因此,直面活生生的庭审和与证人、鉴定人真刀真枪的交锋和质询,对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辩护人都是一种挑战。长期以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和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法庭审判存在着审判职能弱化、过度依赖卷宗、先定后审的现象,使得司法人员当庭控场和驾驭庭审能力未得以全面开发、心态准备不充分,不足以承担当庭审理和宣判活动;证人、辩护人的出庭,也使得公诉方无法依赖书面证言,尤其在当庭证言和庭前书面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公诉人的指控应变能力都是一种考验;同样,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也考验着辩方的发问质证能力。

为适应新的庭审方式改革,控辩审三方必须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二是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克服实践中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理念,体现公正和效率的现代法治追求;三是强化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控辩审三方都要高度重视业务素质提高,加强法律业务学习,苦练基本功,坚决克服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消极应付思想;四是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否定公诉机关审判监督职能,而是对审判监督职能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审判监督的重点应该包括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法庭审理是否依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事实认定的依据、量刑标准等方面。

tags:鉴定人   出庭   证人   审判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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