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陈清秀争权益 大法官释宪促修法
2017-02-08 21:01:58 | 来源:雅墨 | 投稿:小唯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林若亚陈清秀争权益 大法官释宪促修法

大法官会议就凯渥名模林若亚与前人事行政局长陈清秀补税疑义作出应修法解释,凸显因收入被认定为“薪资收入”,而非“执行业务所得”,不得列举扣除的税制争议。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第745号解释,认为现行规定薪资所得,不能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扣除必要成本违宪,要求相关机关2年內修法,让薪资所得超过固定额度的话也能列举扣除。

林若亚案部分,源于林在民国95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她在94年的收入新台币30万元,都花在治装等工作必要花费上,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认为,林若亚的收入为薪资所得,不是执行业务所得;为此,林若亚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承审此案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未考量到模特儿必须支出,较其他薪资所得者为额外负担的成本费用,违反平等原则,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此释宪案另一名声请者为知名税法教授陈清秀,他认为自己授课的钟点费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而非薪资所得,不用列举就可以扣除30%。

不过,国税局认为陈清秀的钟点费是薪资所得,应依薪资所得规定,最多扣除新台币12万8千元;陈清秀不服打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大法官书记处解释,所得税法规定的执行业务者,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生、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劳工、军公教、警察、提供劳务者等赚取的钱,所得税法定义为“薪资所得”,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红利、补助费等,薪资所得不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可以减除成本或必要费用。

tags:争权   大法官   陈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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