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热事件]
2018-05-07 17:11:52 | 来源:股城 | 投稿:小婉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税延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热事件]

近段时间,税延养老保险一直备受关注,关于税延养老保险细则也纷纷出台,对于税延养老保险想必大家都很多疑问,对收费情况以及如何选择产品你都了解吗?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解惑。

大观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指的是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计算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鼓励投保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险的推出和试点,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有益的措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保障计划。从社会角度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资产,可以帮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拉动内需。

今日(5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配套细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指引》)出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旨在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开展,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那么,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如何设计?

你想了解的问题都在这里:

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财税〔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保险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身或长期产品,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月交或年交。

领取方式: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领取方式分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也就是说,无论参保人退休后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能够把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领完,如果参保人领的钱已经超出了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仍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标准向其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考虑到客户差异化的养老金领取需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可提供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如何选择产品: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2、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3、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你所担心的问题,银保监相关人士给出“定心丸”!

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遵循哪些原则?

答: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

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因此,我们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具体来讲:

1、收益稳健。是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收益类型以固定收益和保底收益为主,领取期按照参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长期利率保证的养老年金,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2、长期锁定。由于参保人享受了国家给予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了确保资金用于长期养老,因此,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财税政策允许的条件外,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是长期锁定的、不能提前支取的。

3、终身领取。是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至少提供终身领取方式,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在这一点上,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形式相同,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

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能够做到清晰透明吗?

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的。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问:与市场现有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相比有无差异?

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问: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可以转换吗?

答: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工作,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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