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明上路 休息日雇主要给加班费
2016-12-22 15:25:43 | 来源:雅墨 | 投稿:梁子 | 编辑:dations

原标题:一例一休明上路 休息日雇主要给加班费

劳动基准法一例一休明天即将上路,如果劳工在休息日加班,雇主必须依照休息日加班费的方式给予加班费。

立法院6日三审修正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未来劳工每7日中至少应有2日休息,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领导人府21日发布领导人令,正式公布劳基法相关修法条文。其中有关1例1休即将在23日正式上路。

根据新通过的劳动基准法,劳工从23日起,“每7日至少2日休息”,其中2日休息的部分,1日为“例假”,劳工只有在天灾、事变和突发事件的前提下,才可以上班,而雇主必须发给加倍工资,且补假给劳工。

另1日为“休息日”,劳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工资部分,2小时內,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另给予1又1/3,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另给予1又2/3,加班超过8小时,雇主需另加给劳工本薪。

休息日的工作时间计算,4小时以內者,以4小时计,超过4小时以8小时计,超过8小时至12小时以內者,以12小时计。

同步生效的还有违反工资、工时等条文裁罚金额从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至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主管机关得依事业规模、违反人数或情节,加重其罚款至法定罚款最高额1/2。

新增特休假部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从明年1月1日起,劳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满半年以上未满1年,给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满2年,7天;2年以上未满3年,10天;3年以上未满5年,14天;5年以上未满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且特休假由劳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应发给工资。而雇主应将劳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发给的工资数额,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每年定期将其內容以书面通知劳工。若雇主认为其权利不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国定假日部分,也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定假日规定与內政部主管的“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所定的应放假之日一致,全年总共只有12天应放假的国定假日,不过劳工部分仍多放一个劳动节。

至于轮班制的劳工应有连续11小时的休息时间部分,实施日期则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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